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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沙子琪与李爽、李文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子琪,李爽,李文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985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沙子琪,女,1995年11月24日生,汉族,哈尔滨市香坊区钟艺艺术学校学生,住黑龙江省虎林市。被执行人李爽,女,1996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法定代理人李永胜,男,1969年5月2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执行人李文晴,女,1992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申请执行人沙子琪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刑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爽、李文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在哈尔滨市未发现被执行人及法定代理人房产、车辆、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及法定代理人居住地和财产均在大庆市红岗区辖区内,现已委托至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刑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陈秉林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祥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