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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商初字第5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郑红远、郑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郑红远,郑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商初字第50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清河路39号。负责人:王玉栋,行长。委托代理人:褚衍生,该公司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冯统生,该公司客户经理。被告:郑红远。被告:郑举。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被告郑红远、郑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二О一五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15)滕商初字第505号保全裁定,对被告郑举的账户予以冻结。现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被告郑红远、郑举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109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郑举的银行存款(工资)11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吕世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