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陂行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司荆丰与武汉市黄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荆丰,武汉市黄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沃尔玛(湖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武汉黄陂广场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行初字第00019号原告司荆丰。被告武汉市黄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黄陂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蔡绍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杜小明,该局副调研员(一般授权)。第三人沃尔玛(湖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武汉黄陂广场分店。原告司荆丰不服被告武汉市黄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行政管理,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司荆丰于同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司荆丰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荆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司荆丰负担。审 判 长  刘宝丽人民陪审员  严家政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晏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