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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申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祁德萍、葛波与祁德萍、葛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申字第000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祁德萍。委托代理人赵世银,连云港市云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葛波。再审申请人祁德萍因与被申请人葛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连民终字第02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祁德萍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没有与被申请人签订过房屋租赁合同,一、二审判决2014年7月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终止合同没有依据,认定其欠款20753.42元无事实依据,被申请人没有履行对房屋维修义务,申请人不应付租金。请求撤销本院(2014)连民终字第02071号民事判决,由本院再审此案,并追究被申请人的违约责任。本院复查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相同。本院审查询问期间,祁德萍提出有证人录音证明其同时所租另一房屋是房东要收回,而非其主动不租。本院认为,葛波与屠友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葛波、屠友上、祁德萍签订的《转让协议》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三方的《转让协议》确定屠友上将其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移至祁德萍,该房屋租赁合同对祁德萍有约束力,祁德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到期后,葛波、祁德萍未就房屋续租事宜达成一致,双方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葛波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祁德萍。原审法院依据葛波起诉前多次要求祁德萍返还房屋,以祁德萍收到起诉状的时间认定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符合法律规定。关于祁德萍所欠租金数额问题,经审查,涉案合同解除后,祁德萍应返还涉案房屋,在涉案房屋实际返还之前,法院判决祁德萍按照原合同对租金的约定支付占有使用费并无不当,本院二审中对申请人所欠租金的数额认定无误,并无相反证据证明对申请人所欠租金的数额认定有误。关于祁德萍称葛波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及没有履行对房屋维修义务,请求判令葛波赔偿其违约损失和承担房屋装修费用的申请理由,经查,祁德萍对其主张在一审时未提起反诉,一审法院对其相关抗辩未予确认,二审法院不予理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本院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审查中祁德萍提出的证据并不能推翻一、二审判决,祁德萍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祁德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苏 宇审 判 员  胡海涛代理审判员  闫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学金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