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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商终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杨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杨军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商终字第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56号,负责人李普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西欣,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军,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田,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伟,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汶上县人民法院(2014)汶民一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汶上县人民法院(2014)汶民一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汶上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延存审 判 员  孙 红代理审判员  林春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美慧内部函汶上县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与杨军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决定发回重审。现提出以下问题,供重审时参考:关于上诉人赔付被上诉人保险金数额问题,要解决该问题,就要界定死者杨思寅的身份,发生交通事故前,杨思寅是车上乘员,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杨思寅处于什么位置,具体死亡原因不明,就该问题应向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落实,以便正确确定赔偿保险金数额。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