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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展日江与曲仁志、王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展日江,曲仁志,王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287号原告展日江。被告曲仁志。被告王菲,于莱西市威海东路中国移动莱西分公司工作。上列原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展日江撤回对被告曲仁志、王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1020元,速递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倪鲁静人民陪审员  刘思君人民陪审员  姜维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