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四川川高律师事务所与倪方云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保字第595号原告四川川高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法定代表人谭德铭,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鲜露军,四川川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倪方云,男,汉族,1962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川高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倪方云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川高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倪方云所有的财产在总价值55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谭凯文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号的房屋(业务件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川高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倪方云所有的财产在价值55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二、将担保人谭凯文所有的位于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号的房屋(业务件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广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严 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