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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周清华与黄新华、宋园萍、邝铜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清华,黄新华,宋园萍,邝铜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1390号原告周清华,女,汉族,生于1976年11月10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黄新华,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1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宋园萍,女,汉族,生于1970年1月14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邝铜山,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17日,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清华诉被告黄新华、宋园萍、邝铜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清华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清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周清华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张小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