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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景民初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郭炳英、闫梦迪与孙立运、刘运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炳英,闫梦迪,孙立运,刘运娜,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景民初字第1911号原告郭炳英,现在安丘市景芝镇店子村90号。原告闫梦迪,现在安丘市景芝镇店子村90号。被告孙立运,现在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238号5号楼4单元102室。被告刘运娜,成年,现在日照市滨海五路46号。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驻所地:日照市济南路369号。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孙立运驾驶的鲁L×××××号事故车辆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孙立运驾驶的鲁L×××××号事故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金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