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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玲与王伟、张合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王伟,张合军,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868号原告王玲。被告王伟。被告张合军。被告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安,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玲、王伟与被告张合军、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两被告在微山崔煤安居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质量保证金27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在微山崔煤安居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质量保证金27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人民陪审员  华 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