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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2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2589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79年3月30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75年8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已纳)。代理审判员  仇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