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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海盐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江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盐民初字第237号原告:江某。委托代理人:孙正康、姚正兴,海宁市众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江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江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审 判 员 曹利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高 芳书 记 员 曹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