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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执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2015)莒执字第1276号结案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莒执字第1276号申请执行人牟敦标,男。被执行人王淑全,男。被执行人薛俊波,男。被执行人张涛民,男。申请执行人牟敦标与被执行人王淑全、薛俊波、张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莒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莒民一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22日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王淑全下落不明,其在莒县东方家园房产一处已被它案拍卖,本案轮候查封并从它案转来拍卖款56885.00元,被执行人薛俊波长期不上班且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薛俊波工资每月2500元,被执行人张涛民下落不明,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6日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将已冻结的被执行人薛俊波的工资收入52500.00元扣划至莒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21日将已冻结的被执行人薛俊波的工资收入7500.00元扣划至莒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放弃部分利息。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牟敦标与王淑全、薛俊波、张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