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游开辉、林小杰与被上诉人张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游开辉,林小杰,张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3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游开辉,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委托代理人谢岩福,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小杰,女,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谢岩福,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彬,女,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委托代理人彭崇泉、刘旭平(实习),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游开辉、林小杰与被上诉人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柘荣县人民法院(2014)柘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游开辉、林小杰的委托代理人谢岩福、被上诉人张彬的委托代理人彭崇泉、刘旭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柘荣县人民法院(2014)柘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柘荣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彭祖斌审 判 员 陈 曦代理审判员 纪相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哲敏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