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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2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佛山市合璟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高要市喜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合璟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喜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244-3号原告佛山市合璟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2000006487。法定代表人吴荣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宁青花,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要市喜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注册号:441203000011669。法定代表人潘绍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国斌,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雪梅。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受理原告佛山市合璟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要市喜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案由应变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向当事人送达案由变更通知书),理由如下:建设工程合同是包括勘察、设计与施工在内的承包人进行施工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被告签订的《喷雾塔、窑炉烟气治理设备供应合同书》,不仅约定了施工地点,且对建设工期、工程造价、付款结算方式、技术资料、施工图纸进行了约定,其内容均属于施工合同内容。虽定作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是应对方当事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成果,但建设工程合同完成的工作是工程,具有不可移动性。涉案窑炉、脱硫塔一经制作、安装,便不可移动,即使强制移动,也将使其价值大大减损。综上,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应确定施工所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高要市,故本案应由高要市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也应由施工地即高要市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尹宇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余焕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