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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二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窦本云与黄治林、撒彦霖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本云,黄治林,撒彦霖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二初字第00181号原告:窦本云,男。被告:黄治林,男。被告:撒彦霖,女。本院受理的原告窦本云诉被告黄治林、撒彦霖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在立案受理时确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明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雯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