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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立终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汇海担保有限公司与井陉县鑫泰运输有限公司、河北蓝森贸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井陉县鑫泰运输有限公司,汇海担保有限公司,河北蓝森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汇宝隆贸易有限公司,陈浩飞,赵来元,梁鹏,陈利军,赵国龙,刘克青,许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立终字第004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井陉县鑫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秀林镇北秀林村。法定代表人:陈利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汇海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解放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梁超,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河北蓝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秀林镇南秀林村。法定代表人:陈浩飞。原审被告石家庄汇宝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光华路***号。法定代表人:武向东。原审被告陈浩飞。原审被告赵来元。原审被告梁鹏。原审被告陈利军。原审被告赵国龙。原审被告刘克青。原审被告许丽。上诉人井陉县鑫泰运输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001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约定的管辖无效。2.本案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均在井陉,本案应有井陉县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管辖不妥,要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其法定代表人梁超住址在正定县正定镇市场东路136号属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其约定管辖有效。正定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进生审判员  陈 博审判员  谭会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宝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