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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0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蒋飞亮与南京纳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飞亮,南京纳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195号原告:蒋飞亮,男,1976年12月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武县。被告:南京纳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陈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飞亮与被告南京纳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飞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六百一十元(减半收取),由蒋飞亮负担。审判员 丁 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跃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