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张俊青与肥西县上派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青,肥西县上派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肥西行初字第00001号原告:张俊青,女,196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范家华,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肥西县上派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肥西县。法定代表人:杨术云,镇长。委托代理人:侯树,副镇长。委托代理人:李霞,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俊青与被告上派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5年5月26日,原告张俊青自愿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张俊青自愿提出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俊青负担。审 判 长 赵元楼审 判 员 金 蓉人民陪审员 韩卫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