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终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终字第2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上诉人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和政县人民法院(2015)和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的撤回上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春审 判 员 ���李建伟代理审判员 王 积 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忠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