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毛丛丛与崔萧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丛丛,崔萧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保字第200号申请人毛丛丛,女,1987年0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崔萧萧,男,1991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人毛丛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崔光军所有的鲁M×××××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崔光军所有的鲁M×××××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向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莲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