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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4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肖俊与被告彭勇、王仕珍、张学长、汪生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俊,彭勇,王仕珍,张学长,汪生秀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4513号原告肖俊,男。委托代理人张荣辉,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志强,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勇,男。被告王仕珍(原告彭勇之妻),女。被告张学长,男。被告汪生秀(原告张学长之妻),女。上列四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关霖,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俊诉被告彭勇、王仕珍、张学长、汪生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481号、482号民事判决书对原告肖俊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肖俊已另案全部履行完毕,后经与四被告协商同意,已将川R525**号肇事货车吊离肇事现场,并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00元,由原告肖俊负担。审判员 董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兴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