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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涛与青岛海日升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涛,青岛海日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1510号申请执行人李涛,男,汉族,住山东省沂源县。被执行人青岛海日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纺织工业园小半窑村。法定代表人金新英,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4)第75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2345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劳人仲案字(2014)第75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吉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