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执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唐国倡与陈富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国倡,陈富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东执字第108-1号申请执行人唐国倡。被执行人陈富德。本院(2××××8)东民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富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富德名下位于东兴市东兴镇花溪小区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东房权证东兴字第××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念明执行员 张祯奇执行员 简钱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晓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