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孙某与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590号原告:孙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韩向东,吕桥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从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