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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孙某与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590号原告:孙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韩向东,吕桥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从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