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民初字第5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高文与菏泽鹏远置业有限公司、菏泽华鸿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菏泽鹏远置业有限公司,菏泽华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5521号原告高文,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菏泽鹏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淮河东路。法定代表人顾金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菏泽华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东路。法定代表人顾金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文与被告菏泽鹏远置业有限公司、菏泽华鸿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文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菏泽鹏远置业有限公司的房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菏泽鹏远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菏泽市广州路鹏远华府小区内8号楼14层(14001、14002、14003、14004、14005、14006、14007、14008、14009、14010、14011、14012、14013),16层(16002、16004、16005、16006、16007、16008、16009、16010、16011、16012、16013),19层(19006、19007、19008、19009、19010、19011、19012、19013),21层(21002、21003、21004、21005、21006、21007、21008、21010、21011、21013),22层(22003、22004、22005、22007、22008、22009、22010),23层(23010、23011、23012、23013)。查封期间不准买卖、转移、毁损或者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侯明生人民陪审员 邵传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孔祥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