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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慕进科与被告陈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进科,陈粉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环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慕进科。被告陈粉玲。原告慕进科与被告陈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解爱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农历11月4日,被告向原告立据借款10000元,承诺月利率3%,2010年农历12月4日前还本付息。被告至今累计向原告清息3500元,但本金及下剩利息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8000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借款时间、借款数额、利息约定、还款期限等事实均属实。由于被告不识字,原告代被告书写“借条”正文,被告本人签字捺印,对借款事实无异议。现已累计向原告归还本金3500元,本金及下剩利息至今未付。现只同意归还欠款本金,利息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2009年农历11月4日,被告陈粉玲向原告慕进科借款10000元,原告代被告书写书面借条一张,被告本人签字捺印,其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书面约定月利率3%,2010年农历12月4日前还本付息。被告至今已累计向原告给付3500元,但未明确是本还是息。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借条原件,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意思表示真实,被告未如期归还欠款是对原告的违约,应承担立即向原告归还欠款本息的法律责任。由于原、被告对借贷利率为月利率3%的约定高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限制性规定,故对高出部分依法不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粉玲归还原告慕进科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12800元(自2009年农历11月4日起以月利率2%计算至2015年农历3月4日止),共计22800元(已付35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陈粉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50元,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解爱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忠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