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垦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垦民初字第297号原告周某,男,汉族,1972年9月29日出生,第三师前进水库职工,现住麦盖提县。被告陈某,女,汉族,1978年12月4日出生,无业,现住麦盖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是在诉讼期间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潘进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娟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