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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3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廖焕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廖焕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664号原告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厦门现代物流园区(保税区)象兴四路22号象屿大厦二楼2B4。法定代表人黄嘉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永红,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建花,该公司员工。被告廖焕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廖焕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纠纷已经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朝 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蕾(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