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法商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鸿福成品油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鸿福成品油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商初字第536号原告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鸿福成品油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鸿福成品油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2015年5月27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鸿福成品油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400元减半收取77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全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