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荆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荆民初字第122号原告:胡某甲。委托代理人:李璐。被告:吴某。委托代理人:马雪平。原告胡某甲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由代理审判员黄海丹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4月份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胡某乙。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加上双方因工作相距较远,原、被告之间缺少沟通,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胡某乙由原告抚养成人,被告以每月1000元的标准按月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小轿车一辆。被告辩称:原、被告相识后经过两年恋爱才结婚,感情基础良好,婚后感情也好,虽然偶有矛盾,但是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胡某乙。婚后双方有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原件,原、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婚生女胡某乙的出生证明复印件,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夫妻感情有一定基础。婚后双方虽因工作原因聚少离多,导致纠纷时有发生,但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理解包容,多为家庭着想,夫妻之间仍有和好的可能。希望原、被告能够增加沟通交流,努力经营好双方共同的家庭。现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印证,故本院对其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海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余藤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