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诉保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港支行与柳金秀、於剑森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港支行,柳金秀,於剑森,於正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诉保字第0013号申请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港支行,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珠江路198号。被申请人柳金秀。被申请人於剑森。被申请人於正成。申请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港支行与被申请人柳金秀、於剑森、於正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柳金秀、於剑森、於正成价值人民币520万元的银行帐面存款或查封等额资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港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柳金秀、於剑森、於正成价值人民币520万元的银行帐面存款或查封等额资产。申请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港支行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丹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