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翔民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厦门滕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杨立新、杨江峰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滕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杨立新,杨江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914号原告厦门滕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厦门现代物流园区象屿路88号保税市场大厦3F3,组织机构代码77601961-4。法定代表人杨阿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军、卢江雄,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立新,男,195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杨江峰,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丽娟,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厦门滕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立新、杨江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予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张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滕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因已与被告杨立新、杨江峰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滕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滕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滕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缴交。审 判 员 张 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黄绿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