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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2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边振彬、李建萍等与唐山宇峰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振彬,李建萍,唐山宇峰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2222号原告:边振彬,农民。原告:李建萍,1969您1月13日生,农民。被告:唐山宇峰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峰纸业公司),地址:玉田县杨家套乡东高桥工业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振彬、李建萍与被告宇峰纸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边振彬、李建萍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宇峰纸业公司价值12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唐山宇峰纸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志全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宏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