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2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边振彬、李建萍等与唐山宇峰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振彬,李建萍,唐山宇峰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2222号原告:边振彬,农民。原告:李建萍,1969您1月13日生,农民。被告:唐山宇峰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峰纸业公司),地址:玉田县杨家套乡东高桥工业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振彬、李建萍与被告宇峰纸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边振彬、李建萍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宇峰纸业公司价值12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唐山宇峰纸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志全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宏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