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一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刘文杰与白条河农场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杰,白条河农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一初字第139号原告刘文杰,男,1939年12月31日生,汉族。被告白条河农场。法定代表人王涛,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杰与被告白条河农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杰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白条河农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杰撤回对被告白条河农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文杰负担。审 判 长 李随生审 判 员 张瑞敏人民陪审员 王国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晓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