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郑银全与四川圣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银全,四川圣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277号原告郑银全,男,汉族,1969年5月29日出生,住址重庆市万盛区。被告四川圣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路36号碧海龙庭1幢10-6。法定代表人章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银全诉被告四川圣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郑银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初攀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