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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行立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樊越峰与尚义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尚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尚行立初字第2号起诉人樊越峰,住尚义县。2015年5月2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樊越峰起诉尚义县人民政府的起诉状,请求撤销被起诉人给崔军颁发的尚国用(2007)第200700012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买卖房屋基地未向被起诉人依法提起土地使用权申请登记,非土地使用权人,受侵犯权益非合法权益。且自1999年离开直至现在未实际使用。起诉人不符合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樊越峰的起诉,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桂芝审判员  白力荣审判员  忻贵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傅燕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