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民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安徽原点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顺通建材贸易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原点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顺通建材贸易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保字第00034号原告:安徽原点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付小兵。被告:安徽顺通建材贸易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大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新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原点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顺通建材贸易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安徽顺通建材贸易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爱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思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