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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谢慧慧与雷新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慧慧,雷新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505号原告:谢慧慧。被告:雷新水。原告谢慧慧为与被告雷新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谢慧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6月28日,被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每月付息一次,每月8日付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新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谢慧慧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雷新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谢建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