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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4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马万友与重庆沿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万友,重庆沿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951号原告马万友,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资阳市。委托代理人郭勇,重庆恒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沿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互助村二社。法定代表人屈景春,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万友与被告重庆沿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马万友于2015年5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万友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马万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万友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冯振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远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