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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438号原告赵某,出租车司机。委托代理人贾耀春,襄阳市樊城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某甲,出租车司机。委托代理人刘杰,襄阳市襄州区大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贾耀春、被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年××月,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于××××年××月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乙。由于性格不合,双方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特别是近年来被告染上赌博习气,经常在赌场失利后把原告作为出气筒,打骂原告同家常便饭。原告带着女儿回娘家居住,连续数月,被告都不去看望。现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甲辩称:原告所述不实,不同意离婚。1、原、被告均在开出租车,根本没时间去赌博,更无殴打原告之说;2、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偶尔为琐事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3、小孩目前还在哺乳期,离婚不利于小孩成长,愿意改正不足,请求给一个和好的机会。经审理查明:2012年夏天,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过了半年,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乙。由于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11月,原、被告因置办小孩的满月酒席再次发生矛盾,原告从2015年春节带小孩回娘家居住至今,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在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愿改正不足,为家庭和睦做努力。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女,表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好。虽然双方婚后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从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及在庭审中表示愿意改正不足并为家庭和睦努力看,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今后,双方只要互谅互让,加强交流和沟通,是能够和好如初的。原告起诉离婚,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俊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