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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谭发贵与珙县巡场镇兴太梅子田煤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发贵,珙县巡场镇兴太梅子田煤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谭发贵,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珙县巡场镇兴太梅子田煤厂,住所地:珙县巡场镇兴太村六社。法定代表人李文全。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珙劳人仲裁字(2014)第1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珙劳人仲裁字(2014)第13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