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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向运富诉向文学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运富,向文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127号原告向运富,男。被告向文学,男。原告向运富诉被告向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志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仲、人民陪审员向广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运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向文学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运富诉称,2013年9月19日,被告向文学以投资差钱为由,向原告向运富借款人民币6万元。2014年下半年,原告催促被告向文学归还借款,被告向文学表示无力偿还,后来原告便无法联系到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向文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2、被告向文学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判决生效之后的逾期还款利息;3、被告向文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向运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向运富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告向文学户籍证明原件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证据二,借条原件一份,拟证明被告向文学于2013年9月19日从原告向运富处借款6万元的事实。被告向文学未到庭应诉、答辩和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为通知被告向文学应诉,依职权调查了被告向文学户籍所在地-来凤县百福司镇洞塘坝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主要证实被告向文学现外出务工,无联系方式。庭审中,本院对该证据进行了说明,原告向运富对此无异议。经审核,对原告向运富提供的上述证据,其中证据一来源于相关职能部门,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证据二,其内容可以实现其证明目的,具备关联性,至于其真实性,结合原告向运富的工作性质和经济实力,以及原、被告之间的亲戚关系,可以判断该证据具有较高的真实性,因此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并确认其证明力。被告向文学经本院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9日,被告向文学向原告向运富借款人民币6万元,当日,被告向文学向原告向运富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主文为:今借到向运富﹤42282719610912093X﹥现金﹤60000元整﹥陆万元整。另查明,原告向运富与被告向文学系同宗的亲戚关系。2015年2月3日,原告向运富以被告向文学失去联系无法收回借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向文学在原告向运富处借款而形成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向运富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向文学返还借款。因此本院对原告向运富关于要求被告向文学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向运富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原告向运富可以要求被告向文学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催告还款后的逾期利息,本案中,原告向运富的催告还款日应为起诉之日,但原告向运富在庭审中明确表示逾期利息自本案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算,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因此,本院对原告向运富关于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向文学经本院公告传唤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向文学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向运富借款本金6万元整;二、被告向文学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向运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偿清本金时止的逾期还款利息。如不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向文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邮汇恩施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志勇审 判 员  刘 仲人民陪审员  向广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向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