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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二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夏岩与滨州市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岩,滨州市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二初字第57号原告夏岩。被告滨州市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存款。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滨州市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381.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