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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张商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苏州市世纪通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与科楠电子(昆山)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世纪通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科楠电子(昆山)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张商初字第00182号原告苏州市世纪通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408号1幢201室。法定代表人梁素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科楠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富利路288号2号。法定代表人张桂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世纪通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科楠电子(昆山)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4元,减半收取110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志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汤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