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执字第6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XX璐与江桂波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璐,江桂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631-1号申请执行人XX璐,男,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被执行人江桂波,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申请执行人XX璐与被执行人江桂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茂南法公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江桂波清偿借款本金63785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借款本金7485元的利息自2013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7485元偿还完毕之日止,借款本金20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20000元偿还完毕之日止,借款本金363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36300元偿还完毕之日)给申请执行人XX璐;向申请执行人XX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20元及执行费86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江桂波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查询了有关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6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茂刚审判员 黄乐诗审判员 陈统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明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