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法执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邱贤明与覃薪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法执字第1684号申请执行人:邱贤明被执行人:覃薪颖本院在执行邱贤明申请执行覃薪颖关于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又具备执行条件,可就尚未发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执行重新立案,恢复(2014)兴民初字第4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因当提交执行申请书提供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统英审判员 石卢胜审判员 陈东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