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631号原告王某某,现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赵某某,现住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地址及联系方式不准确,导致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不能签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德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春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