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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二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运城市凯来福彩印有限公司与赵建水、王亚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二初字第657号原告运城市凯来福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自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锐,女,山西卫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建水(曾用名赵建飞、赵剑飞),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亚平,女,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运城市凯来福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来福公司)与被告赵建水、王亚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赵建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亚平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凯来福公司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曾经营麻花加工销售。2008年4月开始,二被告在原告处定制小麻花包装彩印袋(箱),同年4月14日、11月19日及12月10日给原告出具彩印袋欠款2000元、5800元及8525元的欠条,共计16325元,二被告至今未结清。请求二被告支付16325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陈述二被告所欠的8525元款项已用其他条据抵销,放弃该8525元,请求二被告支付7800元。原告提交的证据有:2008年4月14日被告王亚平书写的2000元欠条及2008年11月19日被告赵建飞书写的5800元欠条。被告赵建水辩称,我与被告王亚平原系夫妻关系,2006年离婚,2012年复婚一个月后又离婚。2008年我经营麻花生意时与原告公司有业务来往,当时王亚平给我管账。原告起诉的这几笔欠款属实,但我用2008年12月一张7850元代收货款条据、2009年春节4500元麻花款和2010年春节3500元麻花款折抵了原告部分贷款,余欠原告475元。另外,我与原告在第一次业务往来时签订的合同约定,我在原告处印制包装超过40000元后,原告返我制版费2000元,原告至今未返还。综上,原告还欠我1525元。原告起诉后核对账目,在庭审时撤销一张条据,说明原告账目管理混乱,将我已用麻花款抵顶欠款条据拿出来起诉我。现请求被告归还我1525元。被告赵建水未提交证据。被告王亚平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出答辩意见,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赵建水与被告王亚平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6年12月29日离婚,2012年9月14日复婚,同年10月24日再离婚。2008年,被告赵建水经营麻花生意期间,被告王亚平给被告赵建水打工,被告赵建水因生意需要与原告凯来福公司发生印制包装彩印袋业务,被告赵建水、王亚平分别于2008年4月14日、11月19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今欠到凯来福彩印款贰仟元整秸旺王亚平2008.4.14日”、“今欠到运城凯来福彩印袋款伍仟捌佰元正万荣稷旺赵建飞08.11.19”。欠款至今未清偿。被告赵建水当庭表示不追究原告的诉讼时效问题;其辩解用麻花抵顶欠款和返还制版费未举证证明,原告亦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凯来福公司给被告赵建水加工印制包装彩印袋,原被告间形成承揽加工合同关系。原告提供产品后,被告赵建水未能将货款即时结清,给原告出具欠条。原告现依据欠条要求被告赵建水清偿欠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当庭表示放弃8525元系其权利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被告赵建水辩称的其已用麻花抵顶欠款及原告应返还制版费的问题,因其未能提供证据,原告亦不予认可,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王亚平与被告赵建水原系夫妻关系,涉案业务发生在其离婚后复婚前;期间其与被告赵建水系雇员与雇主关系,其出具的条据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雇主被告赵建水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建水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运城市凯来福彩印有限公司彩印袋款7800元。二、被告王亚平不承担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元,由原告运城市凯来福彩印有限公司负担108元,被告赵建水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益平审 判 员  薛晓莉代理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贾王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