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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3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厦门鲁班源房屋营造有限公司与蔡秉胜、余永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鲁班源房屋营造有限公司,蔡秉胜,余永福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919号原告(反诉被告)厦门鲁班源房屋营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春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建新、黄延章,福建柳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蔡秉胜,男,汉族,1984年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钟振辉,福建天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永福,男,汉族,1968年6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厦门鲁班源房屋营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蔡秉胜、被告余永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余永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永福的起诉,这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鲁班源房屋营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余永福的起诉。审 判 长  杨炳源审 判 员  陈纯金人民陪审员  黄高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尤加阳 百度搜索“”